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惟天下之静者,乃能见微而知著。
月晕而风,础润而雨,人人知之。
人事之推移,理势之相因,其疏阔而难知,变化而不可测者,孰与天地阴阳之事。
而贤者有不知,其故何也?
好恶乱其中,而利害夺其外也!
昔者,山巨源见王衍曰:“误天下苍生者,必此人也!”郭汾阳见卢杞曰:“此人得志。
吾子孙无遗类矣!”自今而言之,其理固有可见者。
以吾观之,王衍之为人,容貌言语,固有以欺世而盗名者。
然不忮不求,与物浮沉。
使晋无惠帝,仅得中主,虽衍百千,何从而乱天下乎?
卢杞之奸,固足以败国。
然而不学无文,容貌不足以动人,言语不足以眩世,非德宗之鄙暗,亦何从而用之?
由是言之,二公之料二子,亦容有未必然也!
今有人,口诵孔、老之言,身履夷、齐之行,收召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相与造作言语,私立名字,以为颜渊、孟轲复出,而阴贼险狠,与人异趣。
是王衍、卢杞合而为一人也。
其祸岂可胜言哉?
夫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浣。
此人之至情也。
今也不然,衣臣虏之衣。
食犬彘之食,囚首丧面,而谈诗书,此岂其情也哉?
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慝,竖刁、易牙、开方是也。
以盖世之名,而济其未形之患。
虽有愿治之主,好贤之相,犹将举而用之。
则其为天下患,必然而无疑者,非特二子之比也。
孙子曰:“善用兵者,无赫赫之功。“
使斯人而不用也,则吾言为过,而斯人有不遇之叹。
孰知祸之至于此哉?
不然。
天下将被其祸,而吾获知言之名,悲夫!
背景
1069年,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遭到保守人士的反对。保守派为打击王安石,传出了这篇文章,并署名为已死去的苏洵,借以闲适作者早在王安石变法之前就“见微知著”,预见到他得志必为奸。《辨奸论》是否是苏洵所作,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译文
事情的发展有必然如此的原因,情理有原本如此的根源。只有天下最冷静的有修养的人,才能从细微的变化中预知发展的结果。月亮周围起晕,将要刮风,屋柱石础返潮,将要下雨,这是人人皆知的事情。人世间事情的发展变化,道理情势的相互因循,其空疏难知、变化莫测的程度,怎能与天地阴阳之事相比呢?而贤能的人也有不知道的,那是什么缘故呢?是爱憎的感情扰乱了他们的思想,利害得失的考虑影响了他们的行为。
吾子孙无遗类矣!”自今而言之,其理固有可见者。
注释
静者:指能够冷静地观察周围事物而做出合理结论的贤人。天地阴阳之事:指自然现象。古人认为自然界有阴阳二气,二气交互发生作用,便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自然变化。贤者:旧说以为是影射欧阳修。据史书记载,曾巩曾向欧阳修推荐王安石的文章,欧阳修大加赞赏,并帮助王安石考取了进士。
吾子孙无遗类矣!”自今而言之,其理固有可见者。
赏析
把《辨奸论》全文连贯起来看,在写作目的上,作者确有所指,而所指的具体人物,作者又未点明。我们也没有必要进行烦琐考证。仅就立意谋篇上来说,本文确属古文中的名篇。
作者提出的“见微知著”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要轻视小事情,大事情都是由小事情积累而成的。“防微杜渐”早就是古人奉为圭臬的名言。正如清人吴楚材所说:“见微知著,可为千古观人之法。”
本文突出的成功之处在于谋篇。文章开始先将天象和人事进行比较,指出了人事比天象更难掌握,并说明这是由于“好恶”和“利害”所形成的必然结果。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不能不令人首肯。接着,又通过历史上山涛、郭子仪对王衍、卢杞的评论,说明了山、郭二人的评论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所疏漏,这就为下文的“今有人”起了铺垫作用。本文的第三段是作者倾注全力发泄的部分,将“今有人”的种种表现尽情地加以刻画,一气呵成,有如飞瀑狂泄,其笔锋之犀利,论证之严谨,不能不令人叹为观止。而在结尾处,作者又留有余地地提出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这就使人感到作者所持的公允的态度。
作者在批评“有的人”时,把生活习惯(如不修边幅)也作为攻击的口实,未免失之偏颇了。但是,这点微疵并不足以影响本文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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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也。
侯不在疆,司空不视涂,泽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积,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艺,膳宰不置饩,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县无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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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曰:“夫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本见而草木节解,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
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草木节解而备藏,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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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虽朝也不才,有分族于周,承王命以为过宾于陈,而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
“《先王之令》有之曰:‘天道赏善而罚淫,故凡我造国,无从非彝,无即慆淫,各守尔典,以承天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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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所以为周公者,责于己曰:“彼,人也;予,人也。
彼能是,而我乃不能是!”
早夜以思,去其不如周公者,就其如周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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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其一,不计其十;究其旧,不图其新:恐恐然惟惧其人之有闻也。
是不亦责于人者已详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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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尝试之矣,尝试语于众曰:“某良士,某良士。“
其应者,必其人之与也;不然,则其所疏远不与同其利者也;不然,则其畏也。
不若是,强者必怒于言,懦者必怒于色矣。
又尝语于众曰:“某非良士,某非良士。“
其不应者,必其人之与也,不然,则其所疏远不与同其利者也,不然,则其畏也。
不若是,强者必说于言,懦者必说于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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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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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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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