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對該案再行審理的訴訟制度。上訴可以引起第二審程序。民事、行政訴訟的上訴時間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刑事訴訟的上訴時間為接到判決書後第二日起的10日內,接到裁定書後第二日起的5日內。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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