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設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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