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暫不執行刑罰,給予一定的考驗期,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犯罪人接受考驗的刑罰宣告制度。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可以宣告。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又犯新罪,則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與前罪按數罪並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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