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七年(1868年),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总管公廨事务,副会审官6人,办理刑民案件,另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务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陪审官则由外国领事担任。随租界不断扩张,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改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裁判权实际由会审官操纵,亦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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