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對匠戶征收的代役金。《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有匠戶”原注:“原編丁冊,各省皆有匠戶輪班供役,嗣改為按戶徵銀解京代班,曰匠班銀。後各省漸次攤入地丁徵收。”《清會典事例·戶部·丁銀攤征》:“康熙 四十一年覆準,山東 匠班銀歸入地丁徵收。”
《明會典·工匠二》:“成化二十一年奏準,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這是明代規定輪班匠可以繳銀代役。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列為定制。清代才有匠班銀的名稱,《清會典》卷一七列舉“戶別”中,在“匠戶”下注雲:“原編丁冊,各省皆有匠戶輪班供役,嗣改為按戶征銀解京代班,曰匠班銀。後各省漸次攤丁入地征收,惟於《賦役全書》仍存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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