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2003年6月11日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全文共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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