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所監臨,是中國《唐律》中所規定的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範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處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要財物的,加重處罰。監臨主守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物的,比竊盜加二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甚至規定,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牟利;否則依情節分別處以笞杖或徒刑。《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如監守自盜的比一般盜罪加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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