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四國在1921年12月13日簽訂了《關於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簡稱《四國條約》,有效期十年。條約規定:“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權利”,“締約國之間發生有關太平洋某一問題的爭端”,應召開締約國會議解決。締約國在太平洋區域的權利遭受任何國家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采取有效措施。還規定:“1911年7月13日英國和日本在倫敦締結的協定應予終止。”簽約同日,四國共同發表的聲明指出,締結上述條約,不能認為美國同意委任統治條款。此舉表明美國不受凡爾賽體系約束。《四國條約》的簽訂是美國外交的勝利。它不僅借此埋葬了英日同盟,消除了在遠東爭霸的一個障礙,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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