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四川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驻地为成都。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四川省的军民政务,从一品。乾隆十三年因金川用兵,始为专缺,四川另置,成定例,不唯一。乾隆十四年(1748),置四川总督兼管巡抚事,四川巡抚之缺遂罢置。乾隆十四年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乾隆四十八年例授兵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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