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经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法律责任、附则8章59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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