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奏,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由皇帝复核的制度。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236年(魏明帝青龙四年)诏曰:“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三国志·魏志·明帝本纪》)《魏书·刑罚志》曰:“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隋唐的复奏制度已较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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