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考察制度。因针对地方官,故名外察。始行于洪武初年,地方官每年朝觐一次,后改为每隔三年一次。届时,吏部会同都察院进行考察,最后由皇帝定夺,故又称朝觐考察。州、县每月考察,上报于府,府上下其考,每年上报于布政使司。至第三年,巡抚、按察使司进行通核,开写评语,造册具报,作为朝觐考察的依据。凡属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类者,分别给予致仕、降调、闲住、为民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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