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减主义是指关于处于犯罪停止状态之犯罪的处罚原则的一种学说。为必减主义与不减主义的折衷。认为犯罪的各种停止状态情况复杂,不宜绝对地采取必减主义或不减主义,而应当采取得减主义。即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处以较轻的刑罚,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罚,至于具体怎样处罚应由审判机关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中国刑法采取的是得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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