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制,京官自郎中以下,地方官自道員以下,凡初由考試或捐納入仕,以及原官因故開缺依例起復,皆須赴吏部報到,聽候依法選用,稱為候選。清 李漁《比目魚·榮發》:“且喜鄉、會兩塲,俱已報捷,只是未曾補官,還在京師候選。”清 葉名澧《橋西雜記·順天鄉試同考官》:“順治 二年,定例鄉試房考,京闈用中行及候選進士。”《文明小史》第五一迴:“他家裏很有幾文,不到二十歲,就報捐了個候選道。”
清制,內自郎中,外自道員以下官員,凡初由考試或捐納出身,及原官因故開缺依例起復,皆須赴吏部報到,開具覆歷,呈送保結。吏部查驗屬實,允許登記後,聽候依法選用,稱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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