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发达国家”(英语:Least developed country,缩写:LDC、LDCs)是指那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联合国所颁布的人类发展指数最低的一系列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1967年“77国集团”通过的《阿尔及利亚宪章》中。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正式把最不发达国家作为国家类别的2678号决议,并制订了衡量最不发达国家的3条经济和社会标准:1、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975美元以下;2、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制造业所占比重低于百分之十;3、人口识字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根据这个标准,当时联合国把24个成员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即所谓“最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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