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所調整、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簽訂合同、婚姻登記等。行為人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法律事實。其成立條件為:必須是行為人自覺的作為與不作為。無辨認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與不作為,都不能看成是法律行為。
必須基於行為人的意願並具有外部表現的活動。
1.必須是為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簡稱。見“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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