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是“种类之债”的对称。又称“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除法定或约定外,特定之债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因而风险也随之转移。中国民法中没有种类物、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的规定,所有的财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其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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