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制,內外奏章或特降之旨,由皇帝用朱筆批示,以示出於親筆。《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十一》有《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三百六十卷。亦省作“硃批”、“硃諭”。《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十一·世宗憲皇帝朱批諭旨》:“所載臣工奏摺,凡二百二十三人。多者以一人分數冊,少者以數人合一冊。所奉硃批,一一恭録。”清 龚自珍《乙丙之際箸議第十九》:“乾隆 初,有言東南之土肌理橫,故宜水;西北之土肌理直,故不宜水。硃批曰:‘所奏情形是。’於是積數年之疑豁然矣。”崇彝《道鹹以來朝野雜記》:“琦公(琦善)遞親供時,隨呈黃摺匣一扣,內皆 宣宗 親筆硃諭。”燕穀老人《續孽海花》第四六迴:“不多一會兒,就硃諭下來,叫老爺迴籍。”歐陽予倩《忠王李秀成》第三幕:“一來有許多話寫不明白,二來上一個奏折,要起草稿,要謄正,送進宮來,等候朱批;主上有什麼要問的地方,再下詔書,秀成 再上奏折,這樣一來,就要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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