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又被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此原則,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第7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公約》規定的內容是: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根據該原則的要求,同一個人因為同一個行為不得遭受兩次審判或者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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