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集合訴訟”。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個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於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源自19世紀英國衡平法,為當代美國民事訴訟予以發展和完善。作用在於同時解決當事人一方為一個龐大集團的訴訟,簡化程序,避免在同類問題上作出相矛盾的判決,保護處於相同情況的眾多受害人的權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條例》第23條規定,集團訴訟應具備以下條件:(1)人數眾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參加訴訟;(2)所有集團成員存在著共同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3)請求或抗辯屬於同一類型;(4)代表人能夠代表和維護所有集團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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