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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德國基本法的意思

百科釋義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又稱《波恩憲法》,1949年5月23日頒行,除序言外,共146條,11章,序言宣稱該法不是正式憲法,只是“為了建立過渡時期國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基本法”,並在最後一條規定,其有效期終止於德國重新統一通過正式憲法開始生效之日。繼承了《魏瑪憲法》的某些原則和內容。基本法規定建立聯邦制共和國,聯邦法律高於各州法律,各州憲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原則。總統為國家元首,由聯邦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連任1次為限,對外代表聯邦,發布命令和締結重大條約須獲得聯邦總理及主管機關的副署同意方能生效。聯邦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其中由公民選舉產生議員組成的聯邦議院享有較大的權力,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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