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指1787年由美國制憲會議制定和通過,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國聯邦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序言以謀求“正義”、“國內安寧”、“共同防務”、“公共福利”和“自由”,說明了制憲的目的。第1條規定了聯邦國會兩院議員的產生,國會的職權以及對國會和州的權力的限制。第2條規定了總統、副總統的產生,總統的職權範圍,以及對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的彈劾。第3條規定聯邦法院的組織、職權和有關叛國罪的審理。第4條規定州與州之間的關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聯邦對州的義務。第5條規定憲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第6條規定涉及以前政府債務和條約的效力,以及聯邦憲法、法律與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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