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皇帝退位為太上皇﹐嗣皇帝仍須稟承訓示處理大政﹐或皇太後垂簾聽政﹐皆謂之'訓政'。
指孫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國'程序的第二階段。他把建立'民國'的程序分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主張在訓政階段施行約法﹐由政府派出經過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到各縣籌備地方自治﹐並對人民進行使用民權和承擔義務的訓練。凡一省之內全部的縣已實行自治﹐就可結束訓政﹐開始憲政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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