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究罪過。
責究罪過。《後漢書·朱祐景丹等傳論》:“觀其治平臨政,課職責咎,將所謂‘導之以法,齐之以刑’者乎。” 宋 範仲淹 《除樞密副使召赴闕陳讓第三狀》:“臣等若貪冒寵榮,便離職任,向去或有侵軼,害及生靈,使朝廷重憂,後人當患,則有識之人,孰不責咎?” 樊增祥 《批史國安呈詞》:“勿得任性妄為,致幹責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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