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言鄉規民約。適用於本鄉本地的規約。
明清時鄉中小吏。由縣官任命,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
【釋義】:(1)指在鄉裏中訂立的共同遵守的規約。《宋史·呂大防傳》:“尝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2)指奉官命在鄉裏中管事的人。《儒林外史》第六迴:“族長嚴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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