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2、编制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的开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促进农业向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和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下达的农业项目,对全县的农业投入资金进行调控管理。开展对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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