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制,因公殉職的文武官員,不論爵秩,例得有一子入國子監讀書,謂之“難廕生”。《清會典事例·吏部·除授》:“難廕生録用,康熙 三年定,三品以上廕知州,四品以下廕知縣。十八年定,布、按、都三司首領,及州縣佐貳六品七品官之子,準廕縣丞;八品九品官之子,準廕縣主簿,未入流之子,準廕州吏目。”參見“難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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