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大洪山作人李遥,杀人亡命。
逾年,至秭归,因出市,见鬻柱杖者,等闲以数十钱买之。
是时,秭归适又有邑民为人所杀,求贼甚急。
民之子见遥所操杖,识之,曰:“此吾父杖也。“
遂以告官司。
吏执遥验之,果邑民之杖也。
榜掠备至。
遥实买杖,而鬻杖者已不见,卒未有以自明。
有司诘其行止来历,势不可隐,乃通随州,而大洪杀人之罪遂败。
市人千万而遥适值之,因缘及其隐匿,此亦事之可怪者。
译文
随州大洪山镇有个叫李遥的人,他杀了人后就逃亡外地。过了一年,李遥来到秭归,在城中的集市上,他看到有个在出售拐杖的人,因为价钱便宜,就用几十枚铜钱买了下来。这时秭归城中恰好又有一个村民被人所杀,官府正在急于抓捕凶手。被害人的儿子在街上看见李遥,识出了拐杖,说:“这是我父亲的拐杖。”于是就向衙门报了案。衙役们把李遥逮住,经验证,果然是被害人的拐杖,一切拷打的手段都用尽了。李遥确实是买的拐杖,然而卖拐杖的人已不见了,李瑶无法还给自己清白。官府于是又对李遥进行审问,问李遥是哪里人,李遥知道无法隐瞒,就说出自己的真实住址。秭归县衙与随州地方官府取得联系后,得知此人就是大洪山杀人潜逃的嫌犯,于是大洪山杀人案告破。最终不知道那个卖拐杖的人是谁。集市上的人千千万万,而李遥恰巧遇到卖拐杖的人,就此牵连到他的过去导致隐情败露,这一件事也真的蹊跷啊。
注释
随州:地名,在今山西介休县东。逾年:第二年。秭归:地名,在今湖北省西部。至:到。数:几。是:这。适:正好,恰好。为:被。验:检验。榜掠备至:受尽拷打。实:确实通:押送到。败:败露。怪:对..........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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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铸鉴,鉴大则平,鉴小则凸。
凡鉴凹则照人面大,凸则照人面小。
小鉴不能全视人面,故令微凸,收人面令小,则鉴虽小而能全纳人面。
仍复量鉴之小大,增损高下,常令人面与鉴大小相若。
此工之巧智,后人不能造。
比得古鉴,皆刮磨令平,此师旷所以伤知音也。
世有透光鉴,鉴背有铭文,凡二十字,字极古,莫能读。
以鉴承日光,则背文及二十字皆透,在屋壁上了了分明。
人有原其理,以谓铸时薄处先冷,唯背文上差厚后冷,而铜缩多。
文虽在背,而鉴面隐然有迹,所以于光中现。
予观之,理诚如是。
然余家有三鉴,又见他家所藏,皆是一样,文画铭字无纤异者,形制甚古。
唯此鉴光透,其他鉴虽至薄者,皆莫能透。
意古人别自有术。
南阳宋定伯,年少时,夜行逢鬼。
问之,鬼言:“我是鬼。“
鬼问:“汝复谁?“
定伯诳之,言:“我亦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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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欲至宛市。“
鬼言:“我亦欲至宛市。“
遂行。
数里,鬼言:“步行太亟,可共递相担,何如?“
定伯曰:“大善。“
鬼便先担定伯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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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伯言:“我新鬼,故身重耳。“
定伯因复担鬼,鬼略无重。
如是再三。
定伯复言:“我新鬼,不知有何所畏忌?“
鬼答言:“惟不喜人唾。“
于是共行。
道遇水,定伯令鬼先渡,听之,了然无声音。
定伯自渡,漕漼作声。
鬼复言:“何以作声?“
定伯曰:“新死,不习渡水故耳,勿怪吾也。“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担鬼著肩上,急持之。
鬼大呼,声咋咋然,索下,不复听之。
径至宛市中下著地,化为一羊,便卖之恐其变化,唾之。
得钱千五百,乃去。
于时石崇言:“定伯卖鬼,得钱千五百文。“
奂山山市,邑八景之一也,然数年恒不一见。
孙公子禹年与同人饮楼上,忽见山头有孤塔耸起,高插青冥,相顾惊疑,念近中无此禅院。
无何,见宫殿数十所,碧瓦飞甍,始悟为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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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楼若者,堂若者,坊若者,历历在目,以亿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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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五架,窗扉皆洞开;一行有五点明处,楼外天也。
层层指数,楼愈高,则明渐少。
数至八层,裁如星点。
又其上,则黯然缥缈,不可计其层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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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五年十二月,余住西湖。
大雪三日,湖中人鸟声俱绝。
是日更定矣,余拏一小舟,拥毳衣炉火,独往湖心亭看雪。
雾凇沆砀,天与云与山与水,上下一白。
湖上影子,惟长堤一痕、湖心亭一点、与余舟一芥、舟中人两三粒而已。
(余拏一作:余挐)
到亭上,有两人铺毡对坐,一童子烧酒炉正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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