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哲學術語,指存在於主體之外的客觀事物。
2.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相對於主體而言。
3.法律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或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如財產、人的行為、社會關系。
客體 object 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客體既包括客觀存在並可以主觀感知的事物(具體的如樹木、房屋,抽象的如物價、自由),也包括思維開拓的事物 (如神話人物)(來自《GB/T15237.1-2000術語工作 詞彙 第1部分:理論與應用》3.1.1 客體)。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處於客體的事物,當作用於某一具體事物出現或者具體到某一事物的時候,就會衍化為主體的形態,其它與之處於關系的物,就變成了客體。處於主體的事物,在進行主體的客體層面分析於其它事物的關系面聯系的時候,會在演示層面上表現為客體的形態,客體簡單來說就是自己接觸的但不屬於自己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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