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詞是台灣的一個司法術語。在得上訴第三審的民事訴訟事件或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於接獲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後,敗訴的一方若不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倘認為上訴為無理由,即駁迴上訴人之上訴,判決亦因此而確定。但第三審法院若認為上訴為有理由,會將案件發迴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即發迴更審),第一次發迴時,稱之為更一審。同理,對於更一審所作之判決,不服之當事人仍可上訴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即再發迴第二審法院,此時稱之為更二審,以此類推,直到第三審法院駁迴上訴人之上訴,亦即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上訴時為止,判決始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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