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拿;治:懲處。用別人的辦法來懲治別人。
清·張春帆《九尾龟》第三十迴:“列公中有溫柔鄉裏的慣家,脂粉場中的老手,一定也曉得這種情形,須不是在下欺人之論。”
【詞目】欺人之論【讀音】qī rén zhī lùn【釋義】欺騙人的話。【出處】清·張春帆《九尾龟》第三十迴:“列公中有溫柔鄉裏的慣家,脂粉場中的老手,一定也曉得這種情形,須不是在下欺人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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