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拿;治:惩处。用别人的办法来惩治别人。
清·张春帆《九尾龟》第三十回:“列公中有温柔乡里的惯家,脂粉场中的老手,一定也晓得这种情形,须不是在下欺人之论。”
【词目】欺人之论【读音】qī rén zhī lùn【释义】欺骗人的话。【出处】清·张春帆《九尾龟》第三十回:“列公中有温柔乡里的惯家,脂粉场中的老手,一定也晓得这种情形,须不是在下欺人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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