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稅是以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2006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公布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煙葉稅。條例所稱煙葉,是指晾曬煙葉、烤煙葉。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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