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解散是公司自行決定解散。股東會上經代表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做出決議,認為公司已無續存必要而決定的解散。其解散程序為: 先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宣布解散,然後由董事和監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經政府主管機關核準解散並進行解散登記後,解散即告正式生效。如果董事、監事不在股東會議後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依其職權或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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